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升学位论文水平,并为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每年6月份进行,评选范围为本学年年度内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条 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根据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要求,从学校优秀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申报。
第四条 奖励对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山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山西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获得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五条 奖励额度
每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金总额为40万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每篇荣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论文奖金总额为16万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8万元人民币。
每篇山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1万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5千元人民币。
每篇山西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2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1千元人民币。
每篇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2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1千元人民币。
每篇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论文奖金总额为1千元人民币,其中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各奖励5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奖金发放
获奖论文奖励可重复计算,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奖金发放有关事宜。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奖金每年7月份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山西省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和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励根据山西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下达的获奖名单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如获奖研究生指导教师非一人时,奖金分配办法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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