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研工字【20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全面衡量、分类要求、激励争优、重在导向”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奖学金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均可申请奖学金。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评奖学年度内所修的专业必修课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发明专利授权、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SCI核心期刊、一B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同等条件下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者优先;
5、学术论文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署名单位须是山西大学;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心理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
2、评奖学年内所修专业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由分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生工作部(处)、相关职能处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委员,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中心、所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校院两级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体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原则和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培养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处):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份);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与评审工作总结;
3、成绩单(1份);
4、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复印件(1份)。
(三)学校审核: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定,确认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复议制度。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对申诉问题调查属实的,由相关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五)上报: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十四条 每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下达。我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按一定比例下达申请名额,实行全校范围内差额评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学生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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